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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未籤勞動合同辭職是否可以隨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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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在僱傭所需的勞動者時,按照相關規定,是應該且必須要與該勞動者簽訂一份雙方接受的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用人單位就因自身的疏忽或者其他的原因,選擇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種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這也就導致了企業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珠海市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隨時離職。下面本站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珠海市未籤勞動合同辭職是否可以隨時離職?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不用提前30天。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在和其所需的勞動者確立相關合作、僱傭關係的時候,就應該和該勞動者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如若該用人單位從聘用該勞動者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並且不足一年的時間內,沒有和勞動者簽訂相關的書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理應向該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同時珠海市未籤勞動合同辭職是可以隨時離職,無需提前30天告知。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諮詢本站6網的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