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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爭議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 閱讀(9.06K)

工傷爭議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一、工傷爭議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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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工傷,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說明工傷認定程式不同於一般的行政程式,一般的行政程式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一定要有證據充分,並且行政機關要主動取證。而工傷認定程式則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取證,由用人單位舉出不是工傷的證據,如用人單位舉不出不是工傷的證據,或者拒不舉證的則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

二、去哪裡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勞動者人身受到了傷害,此時是否屬於工傷,並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當然也不會因為受傷是發生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工作場所內,就直接判斷為工傷。此時需要相關人員,如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受傷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依法在規定時效內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之後根據認定的結果才能確定是否屬於工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