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資福利>

員工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工資福利 閱讀(2.59W)

員工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關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屬於民事訴訟法領域,在訴訟過程中,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舉證責任的承擔也是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的內容。

員工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援勞動者的主張。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援。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專案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專案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從上文中小編為您做整理的內容可以看出,員工加班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律關係中,一般是用人單位居於強勢地位,這樣規定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是更加有利於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