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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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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糾紛中,舉證一直是最難也是最關鍵的部分,勞動糾紛中也是如此,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很重要的。其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由法律預先規定的。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勞動爭議中也遵循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但因為勞動關係雙方身份、地位的特殊性,也有以下幾點特殊的規定:

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在處理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爭議時,涉及到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招工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有關憑證均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為這些物品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保管的,如果由勞動者來負責舉證的話,難度太大,用人單位也很容易篡改或者毀滅證據。

3、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這些決定是由用人單位做出的,因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