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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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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按理說,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就應該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其加班工資。然而,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不僅安排職工加班後不支付加班工資,甚至還直接不承認安排職工進行加班。那麼此時,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援。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專案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專案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記錄。

實踐中,要是您與用人單位就加班加點的問題發生了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為了能夠在勞動仲裁中勝訴,最後作出對您有利的仲裁裁決,您需要對您的主張進行舉證,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否則您將很有可能在仲裁中敗訴。為了減少這樣的風險,建議您在決定申請勞動仲裁前多諮詢一下本站網站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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