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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舉證的責任由誰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31W)
醫療過錯舉證的責任由誰承擔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
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卻使主張權利的病員一方在舉證上存在較大障礙。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病員及家屬不可能具備足夠的醫學知識,對醫療單位的規章制度及診療護理常規等也難有較細瞭解。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其次,診療護理都有病歷記載,病歷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但是根據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病員及家屬無權調閱病歷材料。再次,病員在已死的情況下,無法舉證,即使沒死,處於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狀態的病員也無法舉證,而家屬又不可能參加治療的全過程,由家屬舉證也是不切實際的。
基於受害人舉證上的這些障礙,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也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只要受害的患者有死亡,傷殘等損害事實,並由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當事的醫院就應當首先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證明該損害是由病員自己的原因或無法防止的外因(如醫療意外,疾病的自然轉歸)造成的不能證明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