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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對於其反訴主張,被告人又具有自訴人的訴訟角色,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在自訴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46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