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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爭議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工傷保險 閱讀(2.4W)

一、工傷爭議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工傷爭議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頒佈後,工傷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法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又不認為是工傷的,即當出現了工傷爭議後,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舉措,對於受傷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相對於舉證責任倒置,是舉證責任的正置,這是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其簡要的表述為:“誰主張,誰舉證”。將其引伸到工傷認定當中,凡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請求,應就這種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事主張的,在工傷保險機構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適用於工傷認定,不僅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還應包括舉證責任的正置、舉證責任的轉移和免證等。

工傷認定不能簡單地與刑事訴訟中的情況相比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 或“無罪推定”的理論,即不能簡單地說“不能證明不是工傷,即就是工傷”。面對繁雜的傷害情況,如不加區別是隻採用舉證責任的倒置,那麼有可能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後果。

工傷保險作為一種特定情況下人身傷害的補償,與侵權行為制度的發展演變有密切的關係。

二、工作時突發疾病能算工傷嗎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這樣一個規定:“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曾規定:“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就是說,職工突發疾病如果沒有死,而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也是可能認為為工傷的。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原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但是《試行辦法》並未廢止啊,其仍然還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對“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也不太合理,現實中有有可能回出現以下情況,如果單位為了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工傷,完全可以利用現代的先進醫療手段,盡力使職工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腦死亡的鑑定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要達到這一點並非難事。而48小時一過,即使職工搶救無效死亡,也不在被認定為工傷,這樣企業就可以減輕一大筆開支,尤其是對那些沒有交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來說。

關於承擔工傷爭議的舉證責任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了,一般情況下哪一方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勞動訴訟的,此時就會承擔最初的一個舉證責任。當然,也有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