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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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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由患者、醫療機構共同來承擔,患者只需要證明自己的損害存在即可,不需要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哪些情形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醫療機構實施了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行為時,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2、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發生之後,不管是醫療機構、還是患者,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只是舉證的內容存在差異。對於患者來說,需要舉證自己的身體健康權益受損,之後若是醫院並不能證明此損害與自己沒有因果關係,那麼就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