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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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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一、串通投標罪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串通投標罪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和解,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解決。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鑑定(司法審價)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二、施工合同無效規定是什麼?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

通常說的“掛靠”;由於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築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於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麼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案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一些糾紛的話,是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而在處理這型別糾紛的時候,如果發現對方存在著串通投標等相關的犯罪行為的話,也是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來進行報案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