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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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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怎麼解決?

一、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怎麼解決?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是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二、哪些情況之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屬於無效的?

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資質;

(二)不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轉包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專案未招標的;

(四)至起訴前發包方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建設工程型別的施工合同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細的閱讀合同當中的類屬審查無誤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合作,就有可能會導致這樣的一種合同是屬於無效的,如果關於合同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可以通過協商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