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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怎麼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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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怎麼審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5、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

6、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援。

因此,如果是一個建築工程的施工合同糾紛,那麼法院在審理時,主要是看到底是屬於承包人的問題,還是屬於發包人的問題。當然也有可能是施工方的問題,如果是一個建築工程,那麼他肯定要經過招標,投標,中標這個過程,但有的建築工程他只是進行了招標,但是他中標是無效的,這種合同肯定也是屬於無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