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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員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主張工程款可以

施工人員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主張工程款可以

一、施工人員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主張工程款可以?

1、實施施工人完成工程施工後,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實施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追討工程款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追討工程款需要準備以下證據:

(1)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2)工程招投標檔案;

(3)工程報建、規劃、國土、施工許可檔案;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

(5)施工圖紙;

(6)不可抗力證明檔案及損失證明;

(7)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日誌;

(8)工程量增減的簽證;

(9)設計變更的檔案;

(10)質量驗收的證明;

(11)工程進度付款憑據;

(12)工程分包情況;

(13)工程總決算書或分階段結算書等;

上述的證據都是在訴訟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這些證據材料的蒐集、管理。

用書面形式將工程施工的情況固定下來:

1、如發生了設計變更的事實,就必須將相關設計單位、規劃部門的書面原件儲存下來;

2、施工中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會議記錄等,都應由各方參會人員簽字並妥善儲存;

3、如果出現工期延長的情況,應當立即與建設單位等書面確定延長的緣由和處理辦法,防止非施工單位原因而被建設單位當作拒付、少付或追究違約責任的理由;

4、如出現連日的大雨或其它惡劣天氣導致工程難以進行的,就必須讓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做好籤證的工作,對於被拒絕簽證的,應當將原始資料和相關證明材料留檔儲存,便於日後索賠。

現在有許多的工程完工後,施工人員都不能及時拿到工程款,為此施工人員在與發包人無法協商解決的,那麼只能是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要務必要向法院提供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