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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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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狀怎麼寫

當遇到糾紛協商無效,無法解決時,我們大都會採取寫起訴狀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處理。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又在民事糾紛中屬於最常見的,所以,起訴狀作為一種專業文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狀應包含哪些內容呢?涉及到哪些法律條文呢?與我們本站小編一起看下以下的內容吧。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狀怎麼寫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起訴狀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援。

第六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本解釋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狀應包含當事人雙方的資訊,以及起訴事項與證據,只有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才會受理。同時小編建議大家根據上述整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解釋來判斷雙方責任,對於案情也有初步瞭解,可以有標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