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44W)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在一項工程的建設過程中,經常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這些糾紛不僅影響了專案進度,還會給公司帶來不好的負面影響。所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就顯得尤為重要。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希望對您的專案或者公司有幫助。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型別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鑑定(司法審價)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二、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建築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

通常說的“掛靠”;由於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築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於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麼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案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範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專案,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麼,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專案,總包中標後,建設單位基於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專案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專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三、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1、法律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無效施工合同是否應進行結算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而定。可分兩類情形:一、竣工驗收合格;二、驗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後合格。這兩種情況下,施工方可以請求參照施工合同的約定來結算。司法解釋做出這樣的規定,來源於《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工程施工合同顯然不適合返還,而適用折價補償。

2、實踐操作。對“折價補償”在無效施工合同的適用中有爭議。一些法院認為,無效後的結算就是工程量據實計算、計價方式參照合同約定結算;一些法院認為,按定額計算,利潤、管理費等不能計算。但,司法解釋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從文義上來看,就是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等來結算,涉及利潤、管理費等也應計算。在如此規定下,是否存在合同有效、無效都不影響結算呢?顯然不一樣,合同有效,合同當事方均應全面履行約定;合同無效時,前提是工程質量合格才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結算範圍也應限於工程價款,涉及其他違約事項若參照合同尚存爭議。

3、通說結論。故業內人士認為,出現這樣的結果完全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推匯出的結論,而非鼓勵違法簽訂施工合同。

通過上文的解答,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樣解決就不難找出方法了。當糾紛發生後,您首先要參照上文,找出您的糾紛屬於哪種型別,再根據每種型別的解決方法對照進行處理就可以了。當然,在涉及上文第三種類型的糾紛時,若您不能很好的判斷自己所在法院的觀點,可以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幫您及時解決糾紛,以保證工程順利竣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