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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區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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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區別包括什麼?

首先在主體方面就存在不同,承攬合同糾紛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其次在內容方面,承攬合同的糾紛是關於定作物,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是關於建設工程;最後是在合同形式方面存在不同,承攬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與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在主體方面、內容方面,以及在合同形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畢竟兩種是不同的合同糾紛,自然會存在很大的不同。

承攬合同與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存在以下不同:

1、主體是不一樣的,承攬合同的糾紛主體是指承攬人和定作人,雙方當事人因定作事項存在爭議,雙方可以協議解決,並且這種爭議的內容也不會很大;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主體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一般情況下,發包人和承包人都不是自然人,一般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少量的情況是自然人,尤其是發包人,發包人只能是法人,不是自然人,自然人是無法作出發包方的。

2、內容是不一樣的,承攬合同糾紛的內容是關於定作物,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內容是關於建設工程,一般情況下,定作物的糾紛比建設工程的糾紛要大,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內容比較複雜,無法快速解決,而承攬合同糾紛的內容比較簡單,是可以很快解決的。

3、合同形式是不一樣的,承攬合同糾紛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口頭成立合同,也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成立合同,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通過書面形式,對建設施工合同達成約定。

承攬合同和建設施工合同是存在聯絡的,承攬合同是屬於總合同,而建設施工合同是屬於分合同,就是屬於承攬合同的一個種類,然後因為建設工程比較特殊,就從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發生糾紛後,如果建設施工合同未作明確規定的,還可以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可以解決建設施工合同的相關糾紛。

承攬合同與建設施工合同是有聯絡的,建設施工合同是從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的,並且這兩種合同糾紛存在很大的不同,在主體、內容、合同形式方面都存在不同,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就需要弄清楚是何種糾紛,不同的糾紛就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要從區別中確定糾紛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