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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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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電力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當事人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因此,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當事人在用這種途徑解決糾紛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二點:一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定要體現“自願”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便是達成了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2、第三人居中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與仲裁程式和訴訟程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調停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予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表示願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一項專門條款。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後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條款還是事後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斥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和訴訟這兩種途徑,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1、由於工程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如果產生糾紛,事先未約定法院訴訟、還是仲裁,即合同中不存在約定管轄或仲裁的條款,因此,承包人應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2、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的結算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一旦發生了電力工程施工型別合同的糾紛,那麼完全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起訴的話必然是需要有訴訟成本的,所以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起訴之前的話是可以進行協商的,能夠協商成功的情況下,糾紛也是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