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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串通投標的怎麼處罰

工程招投標糾紛 閱讀(2.49W)
建設工程中串通投標的怎麼處罰
串通投標: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對招標投標事項採用串通、掛靠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對於參與串通行為的投標人,其中標無效,並對行為人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