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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裝置租賃同糾紛怎麼解決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23W)

建設工程裝置租賃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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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建設過程中,承包商為了減少成本的輸出,或者其他一些技術方面的要求,通常一些大型裝置或者不必要購買的裝置都是租賃來使用的。既然有交易,肯定也會出現糾紛。那麼在建設工程裝置租賃同糾紛的過程,我們需要了解租賃企業條件,以及解決糾紛的管理辦法。下面我們做簡要的說明。

一、建設工程裝置的租賃企業具備的條件

(一)擁有可供租賃的自有建築施工機械;

(二)具有滿足租賃及其租後服務要求的建築施工機械維修保養基地和維修檢測裝置;

(三)具有滿足租賃及其租後服務要求的專業技術維修服務人員;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其他應當滿足開展建築施工機械租賃活動的條件。

二、產生糾紛如何管理辦法

建築施工機械租賃企業應當為承租方提供技術性能良好、安全裝置

齊全可靠、外觀整潔的建築施工機械。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必須符合《施工現場機械裝置檢查技術規程》要求。

建築施工機械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為承租方提供建築施

工機械出租後的技術服務

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對建築施工機械租賃企業的服務質量、社會

信用等進行行業評價,並向社會公佈結果。

中國建築業協會對服務質量或社會信用差的企業要予以書面警

告,並在相關媒體上公佈;對於情節嚴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建築施工機械租賃企業,要收回行業確認書,予以公告,並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建設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範圍僅限於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願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範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是:

(1)公權性。

(2)程式性。

(3)強制性。

(二)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該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複議的基本特點是:

(1)提出行政複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徵是: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恆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承租方名稱,建築施工機械種類型號,租賃方式、租賃期限、租賃價格、租賃工作量及結算方式,租賃雙方責任及義務,違約及糾紛處理方式等。

建築施工機械租賃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的各項約定。

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擬訂建築施工機械租賃合同文字,報建設部、

國家工商總局批准釋出。

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建立全國建築施工機械租賃資訊平臺和資訊

網路體系,為建築施工機械租賃雙方提供資訊服務

為了更好的維護建築市場的行業規範,也是為了承租者的權益。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也是對租賃也做了相應的規範,並且做出相應的資訊公開化。其實在租賃的過程中還是更多的要求租賃雙份道德誠信上的遵守。租賃過程中簽訂的合同也是為了在建設工程裝置租賃同糾紛產生時,能有一個合法有利的證據來判斷雙方的對錯,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