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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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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案由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

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有以下案由: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實踐中大量產生兩地法院分別將同一法律糾紛認定為本案由和承攬合同糾紛,藉此爭奪管轄權並適用不同法律規定審理的問題。如近些年多發的農村建房合同糾紛,一直存在應將案由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還是承攬合同糾紛的爭論。

案由規定將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單列在本案由項下,意味著將農村建房合同明確界定為建設工程合同。從廣義上看,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是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