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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成立的前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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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成立的前提是什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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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成立的前提是什麼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成立的條件如下: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