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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提前實現與事前故意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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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構成提前實現與事前故意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構成提前實現與事前故意的區別是什麼?

後者是故意的一種,是主觀形態。前者是犯罪既遂狀態,是客觀方面。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種。事前故意,又稱韋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為人事先對犯罪事實整體有認識而實施行為的一種故意心態。在事前故意中,判斷故意的有無應以行為人行為當時的意圖為判斷標準,後行為的故意應當被認為是事前故意的延續,對該引起結果的全過程應進行概括把握,而認為具有故意的情況。

二、犯罪構成分為幾個方面分別是什麼?

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三、犯罪構成的分類

結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將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分為如下幾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基本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狀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所謂修正的犯罪構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別予以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條至24條規定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條至29條規定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就是兩類修正的犯罪構成。

(二)以獨立的犯罪構成中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獨立的犯罪構成或稱普通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為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相對於危害嚴重或危害較輕的犯罪構成,它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形態。例如《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相對於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規定,就是普通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

(三)敘述的犯罪構成與空白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法律條文對犯罪構成要件表述的情況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敘述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犯罪構成的要件予以詳細或簡單敘述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詳細敘述了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就是敘述的犯罪構成。又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簡單敘述了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也是敘述的犯罪構成。

(四)簡單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內部的結構狀況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簡單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就是一例。本條規定的是一個客體--他人的生命權利,一種行為--致人死亡,一種罪過形式--過失。

所謂複雜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諸要件並非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詳言之,這種犯罪構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種不是單一的,或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是單一的。即是一個犯罪侵犯兩種客體或者一個犯罪具有兩種行為的複雜狀況。

犯罪構成提前實現與事前故意的區別,在於對於犯罪的主觀意識是否屬於故意行為,這也是主觀和客觀的方面的區別。對於這類案件的判定,需要根據實際的案件犯罪人員的犯罪細節來進行仔細分析的,也就是需要弄清楚他們實際的犯罪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