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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脅從犯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1W)

一、構成脅從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

構成脅從犯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脅從犯由於被脅迫而實施了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是已經計劃或已經進入犯罪預備階段甚至犯罪實行階段的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性質由共同犯罪的性質所決定,它的具體樣態受共同犯罪目的的規定和制約。一般情況下,脅從犯的犯罪目標是由脅迫者授意的,脅從犯據此選擇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與形式。在存在物質性危害後果的情況下,脅從犯的犯罪行為是促成該結果發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二、構成脅從犯的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就認識因素而言,行為人能夠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否則,就不是脅從犯;就意志因素而言,脅迫行為雖使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強制,從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無論如何,這種精神強制不同於使人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身體強制,被脅迫者並未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選擇不犯罪(儘管這意味著他只能接受脅迫者的損害),然而,他卻作出了相反的抉擇。這種抉擇,是行為人自主、理性的產物,在此犯罪決意下,他希望或者放任其行為的危害後果發生。也就是說,脅從犯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脅從犯。而擺脫脅迫者將會給自身或者近親屬的人身或者財產利益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也是間接故意行為人追求的一個非犯罪目的。

三、構成脅從犯的客觀要件:行為人之所以參加犯罪是因為受到了他人的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脅從犯所受到的脅迫必須能夠達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對於脅從犯所受到的脅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達到該種程度將不構成脅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