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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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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後,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主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對此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比較寬泛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的條款作了規定;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為了認清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於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能將《合同法》第11條所規定的合條款都作為每個合同所必須的主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同時也意味著當事人具有明確的訂閱合同的目的。因為要約和承諾是就訂立合同問題提出建議和接受建議,沒有明確的訂約目的就不可能形成要約和承諾。

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特殊情況例外。

二、合同成立後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些合同成立可能沒生效,在此時就需要達到生效要件時合同才能生效。另合同沒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具體參見以下《合同法》條文: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關於合同的成立,很多時候都是以最後一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為標誌。不過,由於存在各種各樣的合同,而對於合同的成立,當事人之間可能也會有一些其他的約定。因此,要是在合同成立這一塊,當事人作出了特殊約定的話,那麼此時就以約定實現為合同成立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