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在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的話,可以進行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如果在離婚後超過一年對財產分割後悔的話,法院不會進行受理。如果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的行為,也不能對財產分割協議後悔。
二、夫妻間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男女雙方系夫妻關係,於某年某月某日在登記結婚。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某某於某地(建築面積為100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1234,丘地號為:權字第1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2、某某於某地(建築面積為100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1234,丘地號為:權字第2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男方所有。
第二條、汽車歸屬
1、登記在女方名下的 汽車(車牌號 )一輛歸女方所有。
2、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汽車(車牌號 )一輛歸男方所有;
第三條、存款、股票、股權
1、夫妻共同存款五十萬元歸女方所有,男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日內將其名下的35萬元存款轉移到女方名下。此後,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義持有的股票(股票程式碼:1234)及對應的財產價值歸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義持有的 公司70%的股權全部歸男方所有。
第五條、債權債務
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本協議生效後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歸各自承擔。
3、本協議生效前的共同債權全部歸男方所有;本協議生效後,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各自所有。
第六條、生活支出
1、在本協議生效後,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2、本協議生效後,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雙方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
第七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第八條、其它
1、本協議無明確說明的所有其他財產的歸屬,可參照《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稅費雙方平均分擔。
3、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某某, 乙方(女方):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以上就是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夫妻間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有房屋的所有權的相關解釋,以及汽車、存和款、股票、股權、債務債權的相關歸屬權的規定,同時還有關於雙方需要對生活支出的費用進行承擔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