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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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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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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如果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都會導致整個協議的無效。另外,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如有下述條款,也屬於無效條款:
1、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2、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3、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這裡要提醒大家,有些協議條款,不能反悔,比如常見的,離婚協議中,夫妻對共有的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這種贈與通常和是否離婚,以及其他財產分配方面有一定關係,不是獨立存在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一方離婚後反悔,想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說沒有辦理過戶可以撤銷贈與,這種主張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援的,而且是留給孩子的財產,撤銷贈與也是損害了孩子的利益。所以,離婚協議中約定留給孩子的房產,無論是否過戶,都不能撤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