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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次要求分割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41W)

離婚後再次要求分割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後再次要求分割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

因為協議離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對於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3、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可以涉及到離婚時還有離婚之後的,只要符合條件都是可以得到支援的,但在離婚之後分割財產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好就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從而對共同財產再次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