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在我國包括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64W)

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在我國包括哪些?

在當今這個社會,結婚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在某些時候,離婚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因為對於一部分人來說,婚姻帶給他們的只有痛苦,離婚是遠離痛苦的唯一辦法。在決定離婚的時候,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達成一致後會簽訂一個協議。那麼,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在我國包括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強制執行力

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變更和撤銷

財產分割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內容存在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受到相應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形,是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是否完全合法的問題。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並以此為基礎進行裁判。需補充的是,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主張協議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該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為財產分割協議合法與否的根據。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變更或撤銷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想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必須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所謂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過錯一方。

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後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這是因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可以看出,當事人如果認為離婚協議不公平,特別是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不公平時,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離婚協議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離婚協議。而在認定一方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時,由於普通百姓對法律的不瞭解加上舉證又比較困難,當事人如果碰到在離婚後,認為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公平時,最好先諮詢一下婚姻方面的律師,提供一個幫助和建議,以免當事人的權利等不到及時維護。

在這裡必須首先提到的是,離婚財產的分割需要尊重一定的原則,其次,達成一致意見之後簽訂協議,並不是所有達成一致的協議都是有效的,如果一方存在著欺詐、脅迫的協議是無效的。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