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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對於無形財產的分割是否有效

財產分割 閱讀(2.49W)

協議離婚後對於無形財產的分割是否有效

一、協議離婚後對於無形財產的分割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分割無形財產的條例是有效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二、離婚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2、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3、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4、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5、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三、年離婚財產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效的離婚協議會產生雙方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屬於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實現,實踐中人們關注的往往是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依據上文,離婚協議雖然不適用合同法,但卻具有合同的基本屬性,聯絡無效合同的規定,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範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有極少部分的夫妻,在協議和訴訟離婚的時候會忽略對無形財產的分割,其實,按照當前的社會環境來看,往往都是無形財產才能夠給我們帶來長期的豐厚的收益。只不過,如果該筆無形財產也是其中有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取得的,在法律上來說,另一半也不能要求分割,但協商分割無形財產的話就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