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析產夫妻財產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二、夫妻財產歸屬協議書
甲方: ,男,生於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證號: 。
乙方: ,女,生於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證號: 。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婚前財產權屬約定
甲方婚前財產清單:
(1)
(2)
乙方婚前財產清單:
(1)
(2)
3、雙方約定上述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改變權屬,婚後仍歸各自所有。
第二條 雙方對婚前財產的處理原則
1、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必須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的,雙方均應當本著合情合理、保持使用物良好狀況的原則進行使用,一方故意損毀他方財產時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雙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如果需要修理的,修理費用原則上由財產所有人承擔。但另一方使用時間較長、使用頻繁的應當適當分擔一部分修理費用。
3、雙方的婚前財產原則上不能由雙方在婚後進行處理,如果必須處理時需徵得雙方兒女的同意,並邀請兩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否則處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4、婚後一方如果發生患病、災禍,用自己的婚前財產無法滿足需要,同時有國家機關證明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正接受社會救濟無能力承擔時,另一方為承擔扶助義務時可以在不徵求其子女意見的情況下處分個人婚前財產。
第三條 雙方對債務承擔的約定
1、雙方婚前在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債權人姓名、金額、清償期限詳情如下:
2、自本協議簽訂後一方因個人生產或者生活發生的債務由一方自行負擔,另一方無需承擔。
第四條 雙方對婚後財產的權屬約定
1、雙方結婚之後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平時的日常生活費用各自承擔一半,但一方主動要求多承擔生活費用的,另一方應當允許。
3、自本協議簽訂後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享有:
① 一方勞動所得;
② 一方偶然所得;
③ 一方出資購置的財產;
④ 一方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
⑤ 一方投資、生產、經營的收益;
⑥ 一方取得的債權。
第五條 雙方對遺產繼承權的約定
雙方日後如果發生疾病、災難等引起死亡或意外身故,其生前財產按繼承法由公證處處理。
第六條 雙方共同承擔的義務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承擔扶助供養的責任。
第七條 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析產實際上就是以協議的方式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可是,莫要說是夫妻財產協議書,其實生活當中所有的書面協議都必須秉承著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簽訂。如果所謂的財產協議書也是因為受到了另一方的毆打,或者乾脆就是其中一個人自己私自擬定的協議,這樣的協議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