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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繼承財產的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7.35K)

分割繼承財產的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分割繼承財產的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二、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由於對於遺產的繼承並不是只有一個人可以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當事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這些人可以平等的分割遺產,也可以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考慮到照顧子女的原則,多分得一部分給子女,根據雙方協商的情況協商一致以後,寫在繼承財產分割協議書中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