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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無時效規定?

財產分割 閱讀(3.14W)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無時效規定?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無時效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時效的規定,在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協議後,具備法律效力,相關效力是沒有時效的限制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是在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如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成為保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關鍵。在解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公證的問題時,必須瞭解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手續、流程等。

二、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宣告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可以首先由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來進行處理,另外還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法律上規定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而對於一方財產是不能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