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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無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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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無效情形有哪些

已婚男女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於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一方或者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可以簽訂離婚協議,一致對婚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等問題進行約定。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相關法律的知識,達成的約定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導致離婚協議約定無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的離婚協議約定是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訴訟反悔。一般來說,離婚協議約定無效情形有六種。

其一,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具有保護作用,是不允許他人強行限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因此,限制另一方在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再婚屬於違法並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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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只要不違法規,再次生育同婚姻自由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享有自由生育與否的權利,不受離婚協議約定的限制。因此,限制另一方在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再育屬於違法並無效的。

其三,我國法律法規明確指出,法定繼承人由被繼承人指定其繼承資格,是不許他人以任何方式限制。因此,限制另一方在離婚後再婚所生子女的繼承權屬於違法並無效的。

其四,在法律上,子女在十八歲以前父母對其具有法律撫養義務,十八歲後屬於自願行為,是不能受約定所限制。因此,離婚後約定另一方在子女18歲後仍然負擔其撫養費屬於違法並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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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不動產屬於實名制,沒經過房產轉讓的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約定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房產給子女屬於違法並無效的。

其六,離婚協議約定只能處理雙方的共有財產,不能涉及到第三方已知人。因此,協議約定將父母或者第三方的財產補償給另一方屬於違法並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