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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07W)

家族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家族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家庭財產分割協議寫作內容和方法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註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

(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說明,並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於分單的組成部分。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後,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並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

三、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的區別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家庭共同財產發生的時間與夫妻共同財產不同,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發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家庭共同財產不是從締結家庭關係時發生,而是在家庭成員有了財產並願意成立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生效時發生;

2、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是由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構成,財產的範圍以約定為準,而夫妻共同財產基本是夫妻雙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全部從法定。

3、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由默示的行為表現出來,如在我國農村,許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共同參加生產勞動,同吃同住,勞動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統一支配,這樣的一種生活習慣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同財產制的默示,而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家族財產分割的話是需要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確定的,不過,現在這種一大家族生活在一起的狀況比較少見,即便是各家庭成員生活在一起,可能平時財產部分也是各自保管各自的,如果真的存在著屬於家庭共同成員都享有的財產的話,怎麼分不受法律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