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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調解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1.89W)

離婚財產調解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調解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首先應該有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其次,必須有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不離婚而分割財產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4、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6、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協議的責任。

三、離婚協議書有必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對財產問題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根據婚姻法相關法律,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也就是說,辦理離婚登記領離婚證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前提條件。

所以,如果只是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而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話,並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也是無效的;即使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離婚協議書也不產生效力。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四、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之所以要有他人或者其他機構介入調解,無非就是夫妻兩個人之間對財產分割的意見爭執不下,可分割財產的這件事情不像夫妻之間的感情那樣,還存在著可以商量的餘地,法律上兩個人對共有財產本身就有平等處理的權力。當然了,如果簽訂了所謂的調解協議書,只要不存在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因素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