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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轉移財產時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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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轉移財產時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離婚轉移財產時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離婚轉移財產時舉證責任由舉證一方承擔。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二、舉證責任的概念是什麼

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物件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絡;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物件內容。例如訴請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人不負有證明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訴請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原告人則負有此種舉證責任。

三、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了對方轉移財產並且有相應的訴訟請求的,那麼起訴一方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對於自己所舉證的人或事給出相應的證據材料給予支撐,幫助案件的審理。證據材料越充分越全面,法院支援自己訴訟請求的機率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