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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不實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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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不實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出資不實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由於出資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儲存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中,債權人取證在事實上存在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對於股東出資是否到位,原則上應當由債務人(包括公司和股東)負舉證責任。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求不宜嚴苛,只要其能舉出能使人對股東出資產生合理懷疑的表面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法院應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不存在虛假出資。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徵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後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為,其本質特徵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

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不實首先需要進行判斷是否為虛假出資,虛假出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出資不實的情況則需要鑑定誰舉證。一般所依據的都是舉證人負責的原則。同時舉證人需要準備相關的財務證據等來為自身的舉證提供依據,也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相關的調查。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