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訴訟時效中止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訴訟管轄 閱讀(2.11W)

一、訴訟時效中止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訴訟時效中止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訴訟時效中止舉證責任由主張訴訟時效應該中止的民事主體承擔,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之主張,是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抗辯主張的再抗辯,應當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權利人就中斷的事由負舉證責任。

在義務人已經證明了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屆滿的事實時,如果權利人提出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則該事實實際上是對義務人提出的時效已經屆滿的抗辯主張的再抗辯,對於這種再抗辯所依據的事實,應當由作為原告的權利人負責舉證。同理,訴訟時效的中止,亦應當由權利人負責舉證。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1、規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應當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2、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應當從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3、因侵權行為發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4、因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強制實際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從違約行為成立之時開始計算。

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權利人因不可抗力而無法行使權利。如因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而不可能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權利人無法克服的障礙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死亡,其繼承人尚未確定、權利人或義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但暫時無法定代理人等。

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發生或存在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之內,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發生並結束於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若是發生了颱風等不可抗力,或者是經濟糾紛的一方民事住主體突然就沒有了民事行為能力,此時訴訟時效就會中止。在導致時效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後,需要確定該事由具體持續了多長時間,然後再順延應該繼續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