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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要有哪些條件

合同效力 閱讀(7.17K)
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要有哪些條件
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不是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形成後履行抗辯權。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對價關係,也不能產生後履行抗辯權。
(2)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多數雙務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後順序的。有的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先後順序。有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首先履行。如果沒有先後順序,就形不成後履行抗辯權。
(3)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就失去了抗辯事由,後履行抗辯權就不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