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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38W)

近幾年,國家經濟發展十分迅速,與之相對應的是,人們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情況都需要由雙方簽訂合同,為了使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我國法律規定了抗辯權的行使,其中就包括了同時履行抗辯權,那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一)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裡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二、 抗辯權具有如下特徵:

(1)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並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並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與形成權不同)。

它要求該合同為雙務合同,也就是說,雙方都負有債務,同時它還應建立在對方未履行債務的基本上,在這些條件下,當事人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否則的話,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