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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3.35W)

一提起“抗辯權”這個概念,可能很多不懂法律的朋友會存在著疑問和困惑。其實,抗辯權就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而設定的,抗辯權是在相關條件下對債權的一種限制。先訴抗辯權,就是抗辯權的一個型別。今天小編將針對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來為大家做出詳細介紹。

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 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和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 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 證責任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產生的根據是一般保證相 對於主合同的從屬性和補充性。保證人行使這一權利的 前提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或雖經審判或 仲裁,但未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如果依法強 制執行,債務得到全部清償,保證人就沒有了責任,也 就不必行使該權利。先訴抗辯權的成立取決於當事人對 一般保證的設立。

二、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行使先訴抗辯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 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約定, 保證人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應當在訴訟或仲裁前, 或訴訟或仲裁程式中,或強制執行程式中行使。如果在 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以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向法 院起訴或未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為條件;如果在訴訟或 仲裁程式進行中行使,應以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為條件。 如果上述程式均已到位,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 保證人則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否則,保證人無從行 使這一權利。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只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 緩保證責任承擔的時間,並不能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 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三、行使先訴抗辯權有哪些限制性的條件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定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作了如下限制性 規定。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裡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 困難主要是指債務 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並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裡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係,並且二者缺一不可。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民法典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於此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徑行清償債務或者承擔清償債務的,應當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民法典規定,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綜上所述,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先訴抗辯權的概念、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以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限制性條件等。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包括債權債務合同中保證人是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先行使抗辯權,並且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並不是意味著債務關係的消除,而是債務的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