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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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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後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構成要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合同法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 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先履行抗辯權就是先進行履行,而對於後履行抗辯權就是屬於後履行,兩者所存在的時間順序是不一樣的,因此,對於所適用的條件和構成的要件也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對於自己的義務就需要自己承擔,避免承擔違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