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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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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部分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互相負有義務,針對一方提出的不合理請求,合同另一方享有抗辯的權利。除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外,先履行抗辯權也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用到的。那麼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辯權產生原因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民法典定解除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先期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沒有法定理由,當事人也可協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屬於負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如因違約發生,屬被違約人(被違約人一般屬後履行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發生,則屬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就違約而言,因違約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則被違約人只能採用解除合同的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等待對方的履行。

由此可知,在雙務合同中,合同雙方互相負有債務、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並且先履行一方不能順利履行合同,這些構成了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生效後,合同暫時中止,等先履行一方提供擔保或者完成履行義務後,合同即可繼續執行,抗辯權由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