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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後履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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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的權利是法律賦予大家的最基本的權利,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有好多合同的一方在履行到一半或者部分的時候就停止了履行合同,另外一方就可以行使後履抗辯權,但是行使抗辯權需要滿足什麼樣的後履抗辯權的條件呢,這也是好多人想知道,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仔細說說。

行使後履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使後履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不是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形成後履行抗辯權。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對價關係,也不能產生後履行抗辯權。

(2)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多數雙務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後順序的。有的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先後順序。有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首先履行。如果沒有先後順序,就形不成後履行抗辯權。

(3)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就失去了抗辯事由,後履行抗辯權就不成立。

二、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定,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遇到類似的合同中途不履行的情形,就可以行使後履抗辯權。行使抗辯權也是在督促對方繼續履行自己的責任,不能夠違反合同的規定。法律賦予大家基本的抗辯權是為了確保大家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但是大家也要依法行使抗辯權力,這樣的抗辯權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