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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75W)

不安抗辯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為了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合同雙方切實履行義務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這一權利僅停留在聽說過的認知層面,具體並不瞭解。下面,本站小編詳細為大家解答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從而更好地幫助有需要的人。

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7、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型別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3、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通過以上知識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總之,在符合適應履行不安抗辯權條件的情況下,本站小編建議大家一定要使用這項權利,畢竟法律賦予給公民各種權利本身的出發點就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所以,大家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另一方出現以上條件,大家就可以啟用不安抗辯權積極維護自身的利益,從而避免遭受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