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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需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效力 閱讀(1.33W)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需具備哪些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雙務合同履行上的關聯性決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因此非雙務合同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
2、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必須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則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對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沒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自己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出履行與對方有對價關係的債務時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因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適當,如履行標的有瑕疵,標的數量不符合約定時,對方當事人對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適當部分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