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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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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什麼?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什麼?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雙務合同履行上的關聯性決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因此非雙務合同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贈與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贈與人只承擔義務,受贈人只享有權利,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時不必向對方償付代價。田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必須為對價關係時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謂對價是指雙務合同中一方應享有的權利以另一方應承擔的義務為基礎,雙方互有權利與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一方是以支付貨幣為義務,取得貨物為權利,而另一方則給付貨物為義務,取得貨幣為權利,他們之間就形成對價關係。

(2)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必須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則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裡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同時履行的“同時”如何把握,怎樣才算是同時履行,是幾分鐘、幾小時,還是同—天,法律對此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應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對待。但是,這裡講的同時,應當是很短的時間;二是必須已經到了同時履行的期限,否則,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對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沒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自己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出履行與對方有對價關係的債務時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因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適當,如履行標的有瑕疵,標的數量不符合約定時,對方當事人對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適當部分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我國規定了幾種型別的抗辯權,並對其適用條件和範圍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因此我們應當知道有關抗辯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意識到,在抗辯權的行使過程中,其實是在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