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01W)

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係是複雜的,有時候在雙方簽署的合同裡面,會對雙方都規定履行債務的義務。但是履行合同是有先後順序的,當有一方無能力償還債務或者存在違約風險時,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就是履行抗辯權,那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詳細瞭解下吧。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什麼?

一、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什麼?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

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裡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應用?

1、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合同關係中的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對方的動產,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一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此條款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一方違約的關係,即一方違約之後,另一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違約包括部分履行及瑕疵履行等情況;但問題是,在雙方違約即《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由此可見,在雙務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享有多種權利,其中就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當雙方互相負有債務,並且債務都沒有履行,而債務已到清償期限,那麼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樣,通過對合同的中止,可以有效防止自己陷入合同詐騙陷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