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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業主成立自治委員會合法嗎?

物業糾紛 閱讀(1.84W)

一、個別業主成立自治委員會合法嗎?

個別業主成立自治委員會合法嗎?

不合法,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物業管理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業主。

根據《業主大會規程》,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對於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的任期,應當交由業主大會決定。在我國目前業主自治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似乎更應當設定較短的任期,使得更多的業主有機會參與物業管理實踐,提高其自治水平和能力。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對於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情況,是屬於民間的自發組織,但並不屬於行政組織,所以是沒有執法權的,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對制定的公約來進行處理,如果違反了公約的情況下,則需要追究相關責任,並可以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