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小區業主委員會具有法人資質嗎?
自治小區業主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質,原因如下:
1、系依法成立並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
4、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裝置有佔有支配權。既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一定範圍內相應的權利義務,則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就應有其訴訟地位,二者必須統一。
二、業主委員會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為: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是由各業主選舉產生的,由於其並沒有註冊資金,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記機關去完成註冊,故此自治小區業主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質。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各業主在發生糾紛之後,是可以委託該委員會進行調解的。